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三明市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海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海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37号原告三明市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包景镩,男,1977年5月2日出生,三明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于海前。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海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明市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以被告已缴纳拖欠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因申请撤诉,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三明市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金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