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雨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杨华艳与何业正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艳,何业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杨华艳,女,1970年2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何业正,男,1966年4月1日生,汉族。关于杨华艳申请执行何业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雨铁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华艳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何业正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雨民申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依该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雨铁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 行 员  王圣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杨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