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84号原告沈某某,女,汉族。被告贺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晓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志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