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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河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蒋玲、蒋建忠与蒋建忠、陈小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玲,蒋建忠,陈小宏,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河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蒋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华,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建忠。被告陈小宏,出生年月不详。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济川西路376号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玲与被告蒋建忠、陈小宏、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鑫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