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行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法行初字第00060号原告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姜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文艺,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成应傲,局长。原告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大伟审 判 员 杨 楠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颜瑶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