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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邓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邓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954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邓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邓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均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良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