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邓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邓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954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邓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邓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均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良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