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执复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侯曰东、李勇与丁金海、潍坊锦汇钢材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曰东,李勇,丁金海,潍坊锦汇钢材有限公司,山东方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丁培瑞,孙爱华,山东国盛纸业科技有限公司,潍坊沃瑞特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执复字第77-1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侯曰东。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丁金海。被执行人潍坊锦汇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军埠口综合项目区长安街1279号。法定代表人丁金海,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方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镇比德文路。法定代表人丁培瑞,董事长。被执行人丁培瑞。被执行人孙爱华。被执行人山东国盛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镇比德文路。法定代表人郭明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沃瑞特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以东、胜利东街以北潍坊金融服务区2号楼1601号房。法定代表人孙爱华,董事长。申请复议人侯曰东、李勇因对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侯曰东、李勇于2015年2月10日以此案不属异议案件、昌乐县人民法院已将此案作为协调案件立案受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两申请复议人撤回复议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侯曰东、李勇撤回其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鹏审 判 员 王少燕代理审判员 杜晓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