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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祥线与无锡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线,无锡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王祥线。委托代理人张鹏,江苏政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二泉中路60号。法定代表人许斌,总经理。被告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南侧大卖场西侧都士广场15层。法定代表人陈锦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玉,男,1987年6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凤娇,女,1989年10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线与被告无锡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祥线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祥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王祥线负担。审 判 长  康 琳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人民陪审员  丁松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玉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