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金华与被执行人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金华,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汪金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侯炳顺。被执行人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向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汪金华与被执行人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3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金华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财产人民币133998元(包括本金132111元、执行费1882元和案件受理费5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俞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