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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文亮。被告罗某。委托代理人罗银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霍拥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