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文亮。被告罗某。委托代理人罗银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霍拥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