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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林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周海娜诉山西路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娜,山西路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周海娜,女,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山西路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宝良,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林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西路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林西县交通局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山西路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林西县交通局的工程款人民币1609640.00元,此款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刘爱民审判员  焦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