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濠法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濠法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住址,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濠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光旭、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4日7时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粤D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D号挂车从汕头市金园工业区往汕头市达濠保税区方向行驶,途经国道324线541KM+700M路口处左转弯时,与从潮阳往汕头市区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朱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的前车牌为“WS868”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朱某甲当场死亡、两轮摩托车乘坐人李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4年9月20日9时许,被害人李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朱某甲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重要脏器严重损伤死亡,李某甲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马某某应负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随民警到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濠江大队接受调查;被害人朱某甲、李某甲的家属于2015年1月8日出具谅解书,称其已通过法律途径得到相应的赔偿,请求司法机关免予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害人朱某甲、李某甲的家属朱某乙、伍某某、李某乙和熊某某于2014年9月23日就本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汕濠法民一初字第134、135号民事判决,分别判令粤DM(粤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承保人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偿付朱某乙、伍某某因本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65760.7元和偿付朱某乙、李某乙、熊某某因本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49418.58元。现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粤D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D号挂车和前车牌为“DWS868”两轮摩托车(附照片),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汕公交认字(2014)第44051212014000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谅解书、驾驶证、行驶证、(2014)汕濠法民一初字第134和135号民事判决书等书面证据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汕公(司)鉴(痕)字(2014)09026号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汕公(司)鉴(法尸)字(2014)206、21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王开、谢汉平的证言,以及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2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害人家属已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并表示愿意谅解被告人马某某,依法可对被告人马某某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马某某所犯罪行、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马某某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俊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陈纯附据以判决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