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恢复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执行人陈叶芝与林明鉴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叶芝,林明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恢复字第89号申请人执行人陈叶芝,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林明鉴,男,195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杨民一(民)初第4508号陈叶芝与林明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叶芝要求被执行人林明鉴支付借款48,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向上海市第二房屋征收事务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被执行人尚未发放的动迁款扣划至本院与其他执行案件一并处理,因该项处理尚需一段时间,故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目前暂无银行存款、股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其动迁款扣划至本院后方可继续执行。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杨民一(民)初第450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卢 文审判员 顾文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先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