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茂名市中广化工有限公司,黄增容,易耀玲,车培瑛(曾用名车秋慧)与杨波凡,茂名市环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茂名市中广化工有限公司,黄增容,易耀玲,车秋慧,茂名市环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波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茂名市中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法定代表人:杨波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宇,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车晓欣,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增容,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黎宇,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车晓欣,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易耀玲,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黎宇,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车晓欣,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车秋慧,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黎宇,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车晓欣,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茂名市环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法定代表人:吴厚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波凡,住广东省茂名市。再审申请人茂名市中广化工有限公司(下称中广公司)、黄增容、易耀玲、车秋慧因与被申请人杨波凡、被申请人茂名市环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环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茂中法民三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广公司、黄增容、易耀玲、车秋慧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程序违法。法院应围绕当事人诉讼请求事项进行审理,环宇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归还借款本息,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环宇公司并未变更诉讼请求,但在诉讼中主张借款是由货款转化而来的,一审法官并未向当事人释明要变更诉讼请求,也没有驳回起诉,程序违法。本案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原判决诉非所判,超范围审查,应予纠正。(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并没有付款的事实,借款也不是由货款转化而来。《购销合同》、《提货委托书》只能证明双方之间曾经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与《借据》无关。《借据》也没有注明转化原因或计算依据,《购销合同》上约定的总金额扣除已付的货款是199万元,《借据》上的本金2557966.67元,二者并不一致。原判决认为差额为拖欠利息,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以推理认定《借据》是由货款转化而来,没有依据。(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借款自2012年11月20日到期,环宇公司起诉日为2013年11月5日,超过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间,担保人不应承担责任。借款合同系企业间的借贷合同,该合同无效,原判决以中广公司没有异议或者没有撤销,是错误的。综上,中广公司、黄增容、易耀玲、车秋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广公司、黄增容、易耀玲、车秋慧的再审申请及其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借款是否由货款转化形成的以及担保人是否应该承担担保责任问题。本案中,《借据》系中广公司出具的,其出具《借据》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清楚出具《借据》的法律后果。《借据》出具前,中广公司与环宇公司之间存在供应甲醇的购销合同关系,且中广公司未付清货款,也并未再向中广公司追讨货款,故原判决结合《借据》出具时的有关事实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借据》系货款转换而来,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中广公司、黄增容、易耀玲、车秋慧主张本案借款并非货款转化而来,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借据》系购销合同中的货款转化而来,二者具有密切的关联性,且货款转化为借款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故中广公司、黄增容、易耀玲、车秋慧关于原判决超范围审查以及《借据》无效的主张,没有依据。至于黄增容、易耀玲、车秋慧的保证是否超过了保证期间,因并没有证据显示其在一、二审中就保证期间问题提出了抗辩,故黄增容、易耀玲、车秋慧关于其保证责任已经免除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广公司、黄增容、易耀玲、车秋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茂名市中广化工有限公司、黄增容、易耀玲、车秋慧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潘 晓 璇代理审判员 田 飞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浩文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