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卢伏寿与XX管辖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伏寿,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59号原告卢伏寿,男,1988年7月12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XX,男,1982年6月7日生,汉族,福建省福鼎市人,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伏寿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借条及借款合同签订地在福鼎,且被告住所地也在福鼎,应由福鼎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借款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并在合同中注明,本合同签订地为霞浦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它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XX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XX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家华审 判 员 苏玲玲人民陪审员 林顺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巧玲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