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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谭儒刚与王德英、褚宏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儒刚,王德英,褚宏想,赵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91号原告:谭儒刚。被告:王德英。被告:褚宏想。被告:赵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儒刚诉被告王德英、褚宏想、赵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儒刚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儒刚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爱的起诉,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儒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谭儒刚负担。审判员  孙昌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洪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