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谭儒刚与王德英、褚宏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儒刚,王德英,褚宏想,赵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91号原告:谭儒刚。被告:王德英。被告:褚宏想。被告:赵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儒刚诉被告王德英、褚宏想、赵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儒刚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儒刚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爱的起诉,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儒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谭儒刚负担。审判员 孙昌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洪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