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顾吉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吉胜,金湖县大兴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1131号申请执行人顾吉胜。被执行人金湖县大兴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武强。顾吉胜与金湖县大兴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075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并至期后,因义务人未主动履行,权利人顾吉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后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封,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房地产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且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房地产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湖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07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其房地产作出处理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永军执行员 顾海忠执行员 王德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