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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朋亲诉徐州冠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高朋亲,徐州冠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506号申请人执行人高朋亲。被执行人徐州冠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汉雨,该公司经理。高朋亲诉徐州冠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3)开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徐州冠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高朋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徐州冠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登记在徐州冠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及机动车辆。徐州冠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生产厂房、设备因其他案件被法院查封,不能处置。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徐州冠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高朋亲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先锋执行员  韩 军执行员  田 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