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068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068号原告:吴明霞,女,198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肥东县撮镇镇大费村道士田村民组。身份证号:34012219810920740X。被告:费红波,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0123197612234538。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霞诉被告费红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明霞与被告经协商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其于2015年2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明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明霞负担。审判员 驭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俊原告:吴明霞,女,198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肥东县撮镇镇大费村道士田村民组。身份证号:34012219810920740X。被告:费红波,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0123197612234538。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霞诉被告费红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明霞与被告经协商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其于2015年2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明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明霞负担。审判员驭风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叶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