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陵执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沈阳市旭隆气体有限公司与沈阳沈抚钢铁厂合同纠纷执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 执 行 ) 裁 定 书(2014)东陵执字第2197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旭隆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郭满,系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沈抚钢铁厂。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法定代表人张宝仁,系厂长。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旭隆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沈抚钢铁厂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东陵民三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沈阳市旭隆气体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旭隆气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沈阳沈抚钢铁厂的执行申请,故终结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陵民三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陵民三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占龙执行员 周永克执行员 李世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