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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裁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兴江与被执行人广西河池玉动车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兴江,广西河池玉动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高兴江。被执行人广西河池玉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城区工业园区东江工业园东江一路。法定代表人李汉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忠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申请执行人高兴江与被执行人广西河池玉动车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河劳人仲字(2014)第7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125号。截至立案之日止,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补偿款5122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已将补偿款5122元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已交纳执行费50元。现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河劳人仲字(2014)第78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班晨瑞审判员  谭 津审判员  覃于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