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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杜春苏与季爱仙管辖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春苏,季爱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青田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审核:主办单位和拟稿人:陈沁校对:季培磊份数:8份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15号原告:杜春苏,经商。被告:季爱仙,经商。委托代理人:罗阳。本院受理原告杜春苏与被告季爱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季爱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联家园,本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申请将此案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季爱仙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通州区,且原告同意将此案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法院管辖,故被告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季爱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路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