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终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宋周龙、吕礼华与吕文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文胜,宋周龙,吕礼华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文胜,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友根,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大永,安庆市大观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周龙,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礼华,农民。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金琪,安徽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文胜因与被上诉人宋周龙、吕礼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0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吕文胜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吕文胜要求撤回上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文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由上诉人吕文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伏虎审 判 员 马 骥代理 审 判员 陈铜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严 正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