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铁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田棉花与陕西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铁民初字第00461号原告田棉花。委托代理人齐俊宝,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鹏,陕西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韩致富,陕西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棉花诉被告陕西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棉花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棉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田棉花负担。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义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