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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3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3226号原告张某,男被告杜某,女原告张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蕾独任审判。本案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较好。时间一长,被告脾气大变,每次只要不顺被告的心,被告就开始与原告及原告父母吵闹。原告现在江西工作,原、被告商量好2014年过年一家三口与原告母亲一起去被告老家重庆过年,出发时,原告老板来电要求原告晚一天出发,而被告不同意,并且被告将原告母亲的行李从车上扔到地上。这件事让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出现裂痕。另外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存的几万元存款用掉,因此原告无法和被告继续生活下去,故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杜某辩称:原告起诉状陈述的是事实,被告结婚至今,只回重庆一次,双方说好2014年春节回重庆过年,就因为老板的电话而没有回去。婚后,原告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孩子都是被告及婆婆在照顾,夫妻之间有争吵是正常的,不构成离婚的原因。原告说感情不和,可能因为性格问题,但被告可以改,现在也正在改变,所以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感情还可以,女儿还小,故不同意离婚。经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12月11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6月27日,原、被告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张某某。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好。目前,原告在江西工作,2014年1月,原、被告打算回被告老家重庆过年,出发时,原告老板电话要求原告晚一天走,被告不同意,为此双方发生矛盾。2014年12月,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张某某出生医学证明、张某某的户籍资料复印件等,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14年1月,原、被告因琐事意见不统一而发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此,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关心、多沟通交流,正确处理好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鉴于本案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足,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杜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燕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