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钱翠芳与被执行人李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钱翠芳,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亚平,女,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8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钱翠芳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亚平的工资收入136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志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