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临民初字第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秋强、钱逸超与钱逸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强,钱逸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临民初字第0125号原告杨秋强。被告钱逸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责人蒋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秋强诉被告钱逸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秋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秋强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杨秋强已预交),由杨秋强负担。审判员 计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包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