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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学芳与天津天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芳,天津天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孙学芳被执行人:天津天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孙学芳申请执行天津天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静民初字第5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孙学芳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静执字第2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胜新审判员  郝润发审判员  徐文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