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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于龙泉与祝亚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龙泉,祝亚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于龙泉,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祝亚春,女,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龙泉诉被告祝亚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龙泉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龙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龙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龙泉负担。审判员  李占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