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于龙泉与祝亚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龙泉,祝亚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于龙泉,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祝亚春,女,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龙泉诉被告祝亚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龙泉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龙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龙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龙泉负担。审判员 李占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