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闫富增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富增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刑初字第11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富增,无业。2014年11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富增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秀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富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富增于2013年4月经人介绍通过张××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02),并以该信用卡提出分期购车申请。2013年5月,张××使用假冒的房产证明、购车发票、行车证、车辆产权证,帮助被告人闫富增持该卡套取现金人民币70000元,其中6000元作为手续费留用,其余64000元及信用卡均交给被告人闫富增,并告知其按月还款。后被告人闫富增将套取的现金挥霍,未能按月归还欠款。银行工作人员于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多次向被告人闫富增催收欠款,被告人闫富增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还款。截止至案发,被告人闫富增所持该信用卡欠银行本金总计人民币69919.5元。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闫富增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闫富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人员齐×的陈述、证人杨××、张××、陆××、佟××、刘××、黄××的证言、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的手续、银行卡的交易明细、银行的催收记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的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富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属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富增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二、责令被告人闫富增继续退缴赃款69919.5元,发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宝芳代理审判员 于振忠人民陪审员 胡金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陆速 录 员 吴 伟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赃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