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民立终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陕西天酬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高雅利、张运良、王中黎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天酬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雅利,张运良,王中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立终字第00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天酬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兴平市西城区友谊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杜立波,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雅利,女,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审被告张运良,男,195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王中黎,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上诉人陕西天酬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雅利以及原审被告张运良、王中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25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原审裁定认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在蒲城县无事实依据。依据本案现有的借据内容,未显示合同履行地在何处,故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是在蒲城县;本案的第二被告张运良的户籍所在地是在西安市,并非原审法院确认的蒲城县。综上,蒲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管辖,故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本案的实际借款人是陕西天酬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蒲城项目部,合同履行地在蒲城县,故被上诉人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即蒲城县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之理由和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米米代理审判员 张雪芳代理审判员 刘伟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