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峰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风林与张东青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林,张东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第89号原告张风林。被告张东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风林诉被告张东青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风林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风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张风林负担。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俊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