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一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冯国俊、郑波、郑苗诉温县交通局、温县路政管理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俊,郑波,郑苗,温县交通局,温县路政管理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一初字第00010号原告冯国俊,女,1953年出生,汉族。原告郑波,男,1978年出生,汉族。原告郑苗,女,1989年出生,汉族。原告委托代理人任治乐,温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县交通局。法定代表人:郑志超,局长。被告温县路政管理所。法定代表人:郑卫国,所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郭应涛,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国俊、郑波、郑苗与被告温县交通局、温县路政管理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国俊、郑波、郑苗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县交通局、温县路政管理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俊、郑波、郑苗撤回对被告温县交通局、温县路政管理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冯国俊负担。审判员 朱菊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