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华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霍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94号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如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贵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金玲,公司员工。被告:苏华理,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华理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40元,减半收取6920元,由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炳胜审 判 员 李 洁人民陪审员 陈文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梦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