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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铁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江陵楚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陵楚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铁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江陵楚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法定代表人张家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孟广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陵楚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兰铁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江陵楚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45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412元、承担申请执行费7016元。现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已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14)兰铁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占义审判员  胡洪涛审判员  张新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