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民初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2332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大鹏代理审判员 张春晖人民陪审员 吴海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田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