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寿民初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2332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大鹏代理审判员  张春晖人民陪审员  吴海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田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