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川民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川民初字第00332号原告郭某某,女,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杨舒乡南谷行政村,现住老庙镇上路村。被告韦某某,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杨舒乡南谷行政村,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以与被告韦某某和好为由,于201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吴新平代理审判员 丁扬帆人民陪审员 郑百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