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肖赤与周程与吴雪梅与张晓兰与海南中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珠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50-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珠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海南中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周程、张晓兰、肖赤、吴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提供其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秀路XX号首力大厦第1-2层的房产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担保的财产不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秀路XX号首力大厦第1-2层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符史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