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民初字第02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韩全友与王合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全友,王合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2488号原告韩全友,男,195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合保,又名王某,男,19年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号码:。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韩全友与被告王合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全友对被告王合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耿新平审 判 员  岳永红人民陪审员  张军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