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平法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古X云、刘X娇与被执行人林X、林X忠、陈X、平远X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平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古X云;刘X娇;林X;林X忠;陈X;平远X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平法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古X云,男。申请执行人刘X娇,女。被执行人林X,男。被执行人林X忠,男。被执行人陈X,男。被执行人平远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平远县东石镇明洋村下神岗。关于申请执行人古X云、刘X娇与被执行人林X、林X忠、陈X、平远X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梅平法东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冻结了被执行人林X在广东平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林X在广东平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的存款X元至本院执行专户,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古X云、刘X娇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敦 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勉(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