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中法执复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陈雪莲执行复议案件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执复字第14号申请复议人(案外人)陈雪莲,女,1969年1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孔庆森,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黄浦力,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复议人陈雪莲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执外异字第5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审查查明,执行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黄浦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孔庆森归还借款本金22万元,并以尚欠本金按年利率20%计付2011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不能清偿时,原告可以被告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禅炭路卫生院对面二楼204室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34345**,以下简称204室)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该判决已于2013年11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因黄浦力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故孔庆森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佛南法狮执字第1238号。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决定强制拍卖204室用以偿还黄浦力欠孔庆森的债务。另查明,204室登记在被执行人黄浦力名下,登记日期为1995年12月12日,建筑面积为70.58平方米。根据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信息卡,204室已登记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孔庆森。再查明,陈雪莲与黄浦力于1994年8月17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4月17日登记离婚。两人于1999年7月14日生育女儿黄芊瑜。执行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终止对204房的拍卖。陈雪莲提出了两点理由,一是抵押合同无效,二是204房属陈雪莲及其女儿的唯一居所。关于第一点,204室属不动产,抵押权属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黄浦力已将204室抵押给孔庆森,亦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而且,生效的法律文书,即(2013)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已确认孔庆森对204室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陈雪莲提出抵押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能是负责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因此,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孔庆森对204室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法院应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关于第二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由此可知,孔庆森作为204室的抵押权人,要求拍卖该房产以实现对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有法律依据。陈雪莲提出的204室属于其与女儿必需居住房屋的主张,不能对抗房屋的抵押权人。在被执行人黄浦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204室予以拍卖,于法有据。综上,陈雪莲提出的异议,无法律依据,执行法院对其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陈雪莲的异议。申请复议人陈雪莲称,204室是陈雪莲和黄浦力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抵押房产是黄浦力的个人行为,抵押后所得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与陈雪莲无关,且孔庆森明知黄浦力有赌博恶习,仍借钱给黄浦力,亦未向陈雪莲提过抵押房产的事,其抵押行为应不具有法律效力,故请求撤销执行法院(2014)佛南法执外异字第55号执行裁定,中止对204室的拍卖。经审查,本院对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执权的行使,是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的。执行法院作出的(2013)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该文书确认了黄浦力不能清偿借款时,孔庆森可以黄浦力所有的204室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故在黄浦力不主动履行义务时,执行法院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对204室进行拍卖并无不妥,至于黄浦力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抵押204室的行为是否为个人行为,并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房屋管理部门已对204室办理了抵押登记,孔庆森作为204室的抵押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规定,陈雪莲不能以204室属于其与女儿必需居住房屋的主张来对抗抵押房屋的处分。执行法院对涉案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须保障申请复议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还应当在拍卖前依法制订相应的安置方案。综上所述,陈雪莲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雪莲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执外异字第55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卫芳审 判 员  陈秀武代理审判员  蒋 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兰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