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民初字第02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杨��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杨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2787号原告吴某甲,女。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男,系吴某甲丈夫。被告杨某某,女。原告吴某甲与被告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在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杨庄村二组有住宅一院,2010年法院依法进行了析产、继承分割。被告杨某某分得房屋二间,原告分得房屋三间。房前院子有100多平米没有划分,但被告企图全部占有,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随便强行盖房。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不得在原告家房门前、院内盖房。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纠纷的实质属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1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朱建海人民陪审员 刘红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娟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