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辛少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俞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俞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辛少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李某。被告俞某甲。法定代理人俞某乙。法定代理人林某。原告李某诉被告俞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姜壮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俞某甲法定代理人俞某乙和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俞某丙。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自生育女儿后发现被告精神状态不佳,并曾至常熟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被告的病情越来越严重,甚至会殴打原告。双方自2006年4月初开始分居至今,已无法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俞某丙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每年5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原、被告婚前财产各归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俞某甲辩称:其虽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但始终关心妻子和女儿的生活,且从有利于治疗精神疾病的角度出发,不同意原、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俞某丙,现就读于常熟市支塘镇王淦昌中学高中二年级。2014年12月2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认为,双方婚前及婚后几年时间内感情均尚可,2006年期间被告因丢钱导致精神疾病复发,此后被告只能靠药物治疗疾病,不能从事家庭劳动。现在被告在发病期间会殴打原告,双方自2006年4月初开始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均较好,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现因疾病住院治疗,在治愈后双方仍可共同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法庭的《结婚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经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双方之间关系,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李某提出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俞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姜壮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缪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