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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法民初字第05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罗陈、吴妮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罗陈,吴妮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564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广场环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850003-9。负责人刘永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伟、罗梦,重庆碧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陈,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吴妮妮,女,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被告罗陈、吴妮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负担。。审 判 长  何凌云人民陪审员  冉 健人民陪审员  梁庶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