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XX有限公司,XX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467号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唐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惠城镇,身份证号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XX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办,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迟XX。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XX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4249.89元的财产,并由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名下的XX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账号内的人民币84249.89元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XX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4249.89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名下的XX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银行账号XX内存款人民币84249.8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妙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