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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XX有限公司,XX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467号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唐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惠城镇,身份证号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XX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办,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迟XX。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XX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4249.89元的财产,并由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名下的XX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账号内的人民币84249.89元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XX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4249.89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名下的XX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银行账号XX内存款人民币84249.8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妙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