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土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高三毛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土刑初字第0002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2009年12月2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9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3日经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看守所。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以内包土右检刑诉(2015)第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宿燕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9月28日14时许,在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东立交桥东南一巷子的东巷口,吸毒人员徐某某向被告人高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时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高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十小包,净重0.125克。经包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十小包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14时许,在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东立交桥东南一巷子的东巷口,被告人高某某向吸毒人员徐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高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十小包,净重0.125克。经包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十小包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经审理属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如下证据: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和过程;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对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本案所涉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4、书证——扣押清单、称量记录、搜查笔录、抓捕经过、情况说明、常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的扣押情况,涉案毒品的称量情况,公安机关搜查被告人的经过,抓捕被告人的经过,涉案毒品的净重情况,被告人的自然身份状况,以及被告人系毒品再犯的情节;公诉人当庭出示的1—4号证据,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全部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巴斯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名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