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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诉中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宿才与被告前郭县额如乡额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宿才,前郭县额如乡额如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诉中保字第29号原告宿才,住前郭县。被告前郭县额如乡额如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穆铁峰,系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审理原告宿才与被告前郭县额如乡额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才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前郭县额如乡额如村民委员会在前郭县额如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5455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宿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前郭县额如乡额如村民委员会在前郭县额如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账户内机动地收入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5455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冻结期限内被告前郭县额如乡额如村民委员会对该账户内所进钱款不得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范炜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