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xx与云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云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汉族。被执行人云xx,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张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城民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云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83646.79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云xx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张xx80000元,剩余3646.7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宝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