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晓华与黄朋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华,黄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华,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黄朋芳,19*年*月*日生。本院在执行李晓华申请执行黄朋芳关于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2014)南民初(一)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一)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涛审判员 钟国存审判员 卢春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亮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