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新发、刘雅欣、吴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新发,刘雅欣,吴广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王晓峰,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新发,男,1964年1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委托代理人谭辉,男,1965年11月13日生,汉族,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道东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白山市浑江区。原审被告刘雅欣,女,1964年4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长春市。原审被告吴广君,男,1954年9月2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白山市江源区。本院在审理马新发与吉林省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雅欣、吴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吉林省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吉林省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浑江区人民法院(2013)浑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0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瑛华代理审判员 兆艳红代理审判员 方永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